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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388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高某与朱某于2011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7年3月购买房屋一套,交首付款206872元,并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向银行贷款220000元。截至2025年2月21日,尚有贷款63929.31元未偿清。2024年4月,高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3月,高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朱某同意离婚,但高某和朱某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均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或将房屋按市场价售卖后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尚有抵押登记,高某与朱某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且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亦未作出房屋现价值多少及如何分割、贷款如何偿还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诉讼过程中,双方在积累的矛盾、冲突等影响下,无法对房屋如何处分作出冷静、全面、准确的判断。因此,法院判决:准予高某与朱某离婚;高某、朱某于判决后六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由高某、朱某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高某、朱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各享有5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考虑到房屋拍卖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变卖也需较长时间寻找买方、洽谈价格、办理手续等,以及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低迷的大环境。故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原被告对房屋价值所享有的比例后,判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出售房屋,在自行出售不成功时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这样,当事人可以更好地选择出售房屋的时间和交易对象,充分保障其实体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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